64岁老人两任丈夫去世一双儿女连遇车祸 照顾儿女老母不忘还债
癌症夺去她两任丈夫的生命,为给丈夫看病,家里借款2万余元,只能借米下锅。
忍住悲痛,擦干眼泪,她靠种菜、卖菜抚养一双儿女,照顾高龄的母亲。
命运多舛,一双儿女陆续出了车祸,又借款13万多元,这次,家里债台高筑。连续的打击使她喘不过气来,然而生活要继续,她一边强打精神照顾受伤的孩子,一边不断还款。15年来,她还款10万余元。
她叫夏留女,今年64岁,是位于塔城额敏的兵团第九师一六七团职工。
夏留女的坚强和诚信得到了街坊邻居的好评,多次获得一六七团和兵团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今年7月16日,她入选全国第四届道德模范候选人。
两任丈夫先后去世
7月17日,夏留女正在地里干活,得知自己入围全国第四届道德模范候选人,电话里的她很平静,“不论家里有多难,欠人家钱就要还上,不然心里不踏实”。
干完活回到家后,夏大妈在电话里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忆起往日,老人抽泣起来。
上世纪80年代,她和别人一样拥有幸福的家,一家三口虽不富裕,生活还算过得去。然而,1986年,儿子8岁那年,丈夫被检查出患癌症晚期,次年便撒手人寰,留下千余元债务。在当时,千元债务并不是个小数目,团里的工资每人每月也就几十元钱。
“他去世的那几个月里,感觉天塌了一样,但看着可爱的娃娃,还得把家继续维持下去。再说,还得还债。”夏留女说。
几年后,在亲戚的介绍下,夏留女认识了第二任丈夫。“他人不错,啥都能干,家里的条件慢慢好起来了,尽管欠的账一时还不上,但总算可以慢慢还,而且家里有了顶梁柱,心里也踏实。”夏留女说。
结婚不久,两人有了女儿。每次看到一双儿女,夏留女总能得到安慰。
1996年,不幸又降临到这个家庭,第二任丈夫也患上了癌症,夏留女欲哭无泪,她牵着儿子、背着女儿到处借钱为丈夫治病。“能借一点是一点,我想不论怎样也要把他留住。”夏留女说。
病魔无情,1997年11月,第二任丈夫的生命走到了尽头。这次,夏留女被击倒了,安葬完丈夫,她闭门不出,蓬头垢面。“闷在家里,我想不通,觉得老天为啥对我这么无情,甚至想过死……”她哽咽着说。当时,儿子刚成年,女儿才8岁,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母亲,为了亲人,夏留女选择了坚强。两任丈夫的离世,给这个不幸的家留下两万多元债务。虽然她的工资涨到270元,但要靠工资还账,家里不吃不喝得还六七年。
“蒋新忠2000元,朱建江100元,焦长春500元……”夏留女在本子上记着借款数目,“能给我借钱的都是亲戚邻居,大家都不容易,咱不能不讲信誉。”夏留女说。
自此,还账成了夏留女的心愿。
耕地种菜艰难还账
如何还账,思来想去,夏留女想到了种菜。她家所在的一六七团原水利连附近一条河流旁有块草滩,夏季里长满灌木和杂草,看样子地比较肥沃。夏留女开始对这块地进行改造,白天,她一个人扛着镐头、铁锹忙活。20多天后,一块2亩多的地被开垦出来。夏留女从团里买来蔬菜种子,开始种菜。
1998年春夏之交,她种下大葱、辣子、西红柿、白菜,除了回家给老人孩子做饭的时间外,她都待在菜地里。蔬菜成熟后,夏留女更加辛苦。“我用扁担挑着蔬菜去七八公里外的市场卖,一次挑30多公斤,那时候40多岁,也不知道累,一趟一趟地跑也习惯了。”夏留女说。
夏留女的蔬菜非常畅销,总是菜摊上最快卖完的。但即便如此,她也要忙活一天,常常是回到家天都黑了。
该团职工老蒋说,大家看着夏留女天天挑着蔬菜去卖,都会主动上前帮忙,有时邻居用小车帮她把菜送到市场里。为照顾她的生意,职工们都主动买她的菜。“她的菜也便宜,从来不会缺斤短两”。
卖菜的日子也不是一帆风顺,1999年6月的一天,她挑着菜去市场碰上大雨,洪水漫过桥梁,她只好涉水过河,把蔬菜一捆一捆地往对岸运,一下没站稳倒在水里,幸好被附近的职工救上来。
卖菜的几年,挣来的钱一部分给孩子交学费、补贴家用,另一部分就用来还账。“谁家急着用钱,我就去还一点,不等着用的就往后推一下,他们也知道我不容易,都不来要。”夏留女说。
一六七团职工张克当年给夏留女借了100元,他说,知道夏家不容易,就没想着把钱要回来,但夏留女非要还。
为省吃俭用还钱,不到逢年过节,夏留女家从来不吃肉。女儿曹慧君说:“2000年春节,妈妈把钱还了家里只剩10元钱,就买了些糖果和一条带鱼算过年了。”
身高只有1.5米的夏留女经历了家里的两次变故,加上长年劳作,身体大不如前,忍受着风湿性关节炎、心脏病的折磨。即便身体不好,但看着两个孩子健康成长,年迈的母亲很精神,夏留女心里非常充实。此后,儿子也有了工作,能挣工资补贴家用,女儿也能帮忙做饭了,家里日子越来越好,两万多元的账基本还清。
一双儿女又遇车祸
命运多舛。
2006年5月,17岁的曹慧君在一家食品公司当推销员时不幸遭遇车祸。夏留女赶到医院时,女儿已不省人事,她脑部受了重伤,盆骨和胯骨也多处骨折。9天后,女儿好不容易醒过来却不认得妈妈。
让夏留女始料未及的是,雇女儿的老板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见踪影。为给女儿看病,她先后借了3万多元。
3周后,夏留女将女儿接回家中。每天,她除了种菜、卖菜外还要哄着女儿吃饭,而神志不清的女儿不但常常哭闹,有时还打骂她。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她“丢掉”了菜地。慢慢地,曹惠君的身体有了好转,认得妈妈了。
2008年6月,曹慧君拆除固定盆骨的钢钉和支架,需要1万多元手术费,而这次,夏留女实在不好意思再借钱了,至今,钢钉和支架还留在女儿身体里。
曹慧君说,家里的遭遇已经把妈妈折磨得不成样子,自己情愿带着钢钉和支架,也不愿意再让母亲借钱。
渐渐地,看着女儿病情好转,夏留女又开始种菜、卖菜。
2011年夏天,儿子杨志国开面包车营运时与一辆四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那场车祸后,我的左腿被截肢,胸腔和脊椎也受了伤。哎,我真不争气,本想多挣点钱帮家里还账,结果变成了妈妈的累赘。”杨志国说。
驾校助手
为了给儿子治病,夏留女借款10万元。杨志国说:“妈妈前后借款15万元,现在已经还了10万多元,这些大部分都是她卖菜挣来的钱。这两年,退休职工工资也涨了,妈妈现在一个月能领1000多元。”
兵团第九师一六七团宣教科一位干部说:“尽管夏留女家非常困难,但汶川地震时她还捐了十多元,我们都特别感动。”
该团得知夏留女家的情况,为照顾这个不幸的家庭,团里为夏留女涨了退休工资,并给杨志国办理了伤残证。
如今,已基本康复的女儿嫁人了,夏留女一边照顾36岁的残疾儿子和92岁的母亲,一边继续种菜卖菜。“我年纪大了,还有5万多元欠款没还,不过我相信我能还上,欠人家钱心不安。”夏留女说。
交通事故争议:车祸造成流产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
2011年8月4日,原告覃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磨某即其妻子沿X335线往广西贵港城区方向行驶至23km+200m处,与被告覃某某驾驶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所有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覃某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897元,原告磨某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治疗需要,采取无痛人流手术,终止妊娠。原告磨某住院19天出院,花费医疗费9516元,被告覃某某已支付7300元。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十五天,三个月后复诊。本次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覃某、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磨某因交通事故而流产,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
原告磨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得到赔偿?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覃某、磨某无责任。该认定对事故原因分析合理,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覃某到门诊治疗花费治疗费897元,造成原告磨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9516元;2、护理费 91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4、误工费1644元;5、营养费,原告诉称3000元过高,原告磨某因伤流产,有医嘱加强营养,法院酌定1500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抚慰金,原告诉称22715元过高,原告磨某因伤流产,确实给两原告造成较大精神痛苦,法院酌定10000元,以上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为25736元,被告已支付7300元,尚余18436元。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该涉案小型汽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覃某医疗费897元,磨某医疗费9103元,合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磨某损失8436元。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覃某不须再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覃某经济损失897元及原告磨某经济损失17539元的决定。
【评析】
本案在处理上体现了两个特点:一、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营养费的处理。原告磨某治愈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故其请求营养费于法有据,但其诉请3000元营养费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510元,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确实需要加强营养,并提供合法证据证明,遂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及照顾原告的伤情,酌情支持1500元;(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原告以流产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为由,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2271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有构成伤残才产生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无证据证明造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磨某因交通事故而流产,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可获支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
二、判决正确,当事人服判,并主动履行义务,友好化解纠纷。表现在:(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核准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核准原告的损失,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履行能力为角度考虑,合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达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统一;(二)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以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依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振新负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另外两被告承担。因保险公司已可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覃某某、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不须再作赔偿;(三)程序正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被告覃某某向两原告支付7300元,对此款的处理,告知其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以保护其权益,本案不作处理,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义务,两原告将其保管的医疗费票据等交给被告覃某某,友好配合其向保险公司理赔,取得了当事人服判,自觉履行义务,化解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驾校助手【jx.webtianxia.com】
暑假防范:溺水、车祸两大杀手
7月14日,台山全市中小学正式放暑假,各校都于放假前专门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尤其对于溺水和交通事故这一学生非正常死亡两大杀手,重点进行预防教育和自救知识普及。
小学 重点防溺水
7月12日,赤溪镇中心学校邀请赤溪镇司法所所长朱怀忠、供电所副所长唐艳锋、田头派出所副所长陈润祥和斗山交警中队队长郝晓东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4人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围绕拒绝**、预防溺水、注意用电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法律、遵守交通规则等,用生活中常见的事例、血淋淋的交通事实等对学生进行教育。
同日,广海镇中心小学邀请了广海镇边防派出所警官为全体师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内容包括如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及学习自我安全保护知识。派出所警官重点介绍了一些交通规则以及注意事项。在讲解自我安全保护知识时,重点进行防溺水教育。
中学 增强法制意识
7月11日,邓树椿中学召开2013年暑假安全教育大会。该校法制副校长、三合派出所警长林国联结合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法制事件以及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学校还重点强调了一些安全注意事项,指引学生安全度过有意义的暑假。
7月10日,培正中学特邀台城北门派出所警长张龙、台城司法所所长卫池顺和台城交警中队警官黄忠军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张龙用鲜活的案例介绍怎样进行人身安全防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卫池顺讲述如何预防溺水、交通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事故。黄忠军用幻灯片重现一个个因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而造成的“血淋淋”事件,给学生以警示和启发,并提出安全防范建议。
驾校助手【jx.webtianxia.com】
都斛中学也于暑期前举行了法制、安全教育活动,学校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守法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