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无证驾驶出车祸撞伤人 母亲为子顶包被拘
为了保护无证驾驶的儿子,永泰大胆母亲林某主动向警方“认罪”,结果被民警发现。昨天,林某的儿子余某被永泰警方抓获并依法取保候审,林某也因提供虚假证言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5日。
余某是永泰人,今年18岁。今年5月10日晚9时许,余某应同学之邀偷偷驾驶母亲用来送货的面包车外出游玩,途经永泰县大洋镇苍霞村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上的一对夫妻受伤。事发后,余某非常害怕,打电话向母亲林某说了这事,而林某考虑到儿子还没取得驾驶证,可能会因此受到重罚,而且保险公司也可能会因此拒赔。为了保护儿子,也为了能从保险公司顺利拿到赔偿,当天事情发生后,林某匆忙赶到现场“认罪”。
但没想到,有目击者向警方透露,事发时,并没有看到林某,林某是事后赶来的。发现事情已经败露后,林某终于承认自己为儿子“顶包”的事实,并动员儿子前来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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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曝光“最牛违章公车” 公车特权仍难打破
近日,长沙市交警支队分两批曝光了大批“最牛违章公车”。从湖南省直部门到长沙市属部门,长沙市交警支队既打“老虎”又拍“苍蝇”的做法引起广泛关注。一些市民在拍手称快之余,也担心这种曝光行为会沦为“一阵风”,交通违章“罚民不罚官”的不正常现象依然难以打破。专家建议,治理公车特权,交警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强化公众监督,同时公权机关也应该加强自律。
“最牛违章公车”:从67次到238次
29日,长沙市交警支队向媒体通报了一批长沙市属单位“最牛违章公车”,20台违章20次以上的公车的车牌、违章次数和所属单位被曝光。
长沙市交警支队提供的一份清单显示,这些违章公车所属单位分别是宁乡县编委、开福区委办、望城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宁乡县广播电视局、长沙市芙蓉区人大、长沙县税务局、长沙市直属机关服务中心、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青年团宁乡县委、长沙市郊岳麓山乡**、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长沙市供销社、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长沙县北山镇**、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办、天心区委员会办、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长沙市雨花区人大。
记者发现,违章次数最多的是宁乡县编委一辆号牌为湘A96698的小车,高达238次;长沙市开福区委办一辆号牌为湘AG2027的小车和望城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湘A74768的小车紧随其后,违章次数分别为84次、78次。在这20辆车中,共有6辆车违章次数超过50次,17辆车超过30次。
此前不久,长沙市交警支队还一举曝光10个湖南省直单位的10辆违章20次以上的公车,分别来自湖南省信访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其中,违章次数最多的是湖南省高院一辆号牌为ASR373的小车,高达67次。
曝光效果明显,部分单位认罚整改
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科长任培罗透露,在曝光之前,长沙市交警部门已经通过去函或者打电话的方式,对全市交通违法超过20次的车辆发出处理通知,但一些单位迟迟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也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在这种情况下,长沙市交警支队决定分两批曝光违章20次以上的30辆公车。
“通过对违章公车及用车单位公开曝光,意在激发全社会共同创建有序交通秩序的责任意识,促使全体公务人员及公务用车单位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向公众展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严格执法的决心。”任培罗表示。
记者获悉,针对违章公车被曝光一事,部分单位要求当事司机立即到交警部门缴纳罚款,连日来还组织内部整顿,对公车违章行为开展清理整顿。长沙交警支队透露,被曝光单位没有来说情的,大多在积极接受交警处罚。
湖南省高院在给记者的复函中表示,被曝光违章67次的车辆确系该单位公务用车。该院近日召开了全体驾驶员会议,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和纪律整顿,责令凡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驾驶员主动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另外,该院还将建立健全车辆行驶管理制度,对公务车辆违章情况进行每月通报、及时处理。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一辆号牌为ABD088的小车被曝违章38次。该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被曝违章的车辆确系该院所有,但是被离任领导借用了一段时间,今年三四月份才送回来,所以车队管理部门对其违章情况掌握不够。被曝光后,该院马上找到了车辆驾驶员,督促他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交通违章“罚民不罚官”能够打破吗?
记者从多地交警部门获悉,一些单位和部门特权意识重,在公车违章后,一般会动用各种关系说情,或者给交警部门施加压力,不愿意接受处罚。这种做法在全国都很普遍,不仅给交警部门带来了很多工作上的困扰,也助长了特权意识,让很多普通市民有很大意见,不利于营造全社会遵守交规的良好氛围。
“以前每天都有人排着队找我签免罚单,都是各种关系户,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湖南一个城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杨修文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地级市公车队伍庞大,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在该市实施公车违法“零减免”政策以前,公车交通违法已成为交通秩序的主要乱源,是交通秩序整治的主要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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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副科长肖强表示,在一些人眼里,交通违法是小事,有时候交警执法不被群众理解,认为就是拿老百姓或弱势群体开刀,其实,只要严格统一标准处罚,大家心里的气就顺了,自然也就支持配合了。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斌教授认为,长期以来,公众对普遍存在的公车特权现象深恶痛绝,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难以根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的背景下,长沙市交警部门曝光部分单位公车违章行为的做法值得鼓励,但是也要防止“一阵风”,必须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
首先,必须坚持“罚官”“罚民”两手都要硬。针对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顶住压力,坚持原则,老百姓要罚,权势部门更要罚;其次,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对一些“最牛公车”,要坚决予以曝光,让特权勾兑无处遁形。
再次,公权机关应带头模范遵守法律。李斌教授认为,治理公车特权,公权机关应该加强自律,规范用车,不能让一些特殊号牌车辆成为“法外之地”。如此,交通治理才能持之以恒,才能道路通畅,民心顺畅。
出车祸用非医保药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案情
4月13日,高大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栗县平安路与浏万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开贵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开贵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高大富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信号灯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部责任;张开贵未按信号灯通行,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开贵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含“非医保”用药费用5400元)。高大富为其轿车在保险(放心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高大富未向张开贵赔偿损失。2013年5月21日,张开贵将高大富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关于是否赔偿医药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赔付。高大富认为,自己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高大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应予赔偿。
首先,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条款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就是为了分担风险,在发生交通事故自己需要承担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显然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后减轻赔付负担,而投保人却要自己承担所谓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这对投保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同时,张某在治疗的过程中,对医疗机构使用何种药物进行治疗是没有选择权的,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两者都没有规定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之内。
再次,保险公司也未申请对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种类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张开贵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3万余元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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