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肢残疾或可驾车热议 是残疾人权益重要还是公众安全重要

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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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肢残疾或可驾车热议 是残疾人权益重要还是公众安全重要

  据最新消息称,从中国残联召开的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无障碍座谈会上获悉,上肢残疾人或可驾车。这一消息传出后引发网友热议,近年来,中国正在放宽残疾人驾车的限制,中国残联也正在与公安等部门进行协商,在未来,五类残疾人将可驾驶机动车。

  对于上肢残疾或可驾车一事,有网友支持,也有网友反对,支持的网友表示,其他国家都允许上肢残疾朋友考驾照,中国也应该慢慢放开,而反对的网友则表示,这加剧了道路风险,遇到紧急状况残疾朋友能够自由应对吗?这不是在拿车友的生命开玩笑吗?

  报道称,2014年中国残联将配合中国民航局修订出台《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规范残疾人乘机人数、订票、登机、安检、空中服务等问题,完善无障碍服务,这意味着对残疾人乘机人数的限制有望放宽。

  今后,上肢残疾人驾车也有望放开。中残联相关负责人透露,若想进一步扩大允许驾车的残疾人范围,必须要解决辅助装置研发、安全技术保障、驾驶员培训、交通管理等多个问题。目前,中残联正配合公安部等部委,推动实现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权利。

  上肢残疾或可驾是否可行?

  有网友认为:应该经过对交通工具进一步完善之后,再讨论政策性问题。并且在发放驾驶证时应严格把关,做到对驾驶者和行路人的负责!他们也有这个权力。但前提条件是辅助装置、安全技术、驾驶员培训、交通管理等方面能保障上肢残疾人的驾车安全。

  网友“我想s你们”则认为:现在正常人开车都容易出事故,残疾人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他们应付得来吗?

  增长残疾人限制人数,这个可以有,不过,对于残疾人驾车,还是谨慎一点为好,一定要考虑周全,驾驶证考试严格把关,不要一下子放开,可以有个试验期,观察一段时间,切实可行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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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开车出了交通事故 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出于某些原因,自家的车辆有时要借给别人或请他人代为驾驶。在非车主驾车期间,如果发生意外造成损失,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王先生最近就遇上了这样一件倒霉事。

  10月12日一早,他将车开至临安钱王大街某洗车行内洗车。等他吃完早饭回到车行,只见洗车工油门当刹车,已开着他的车冲上了马路,先后碰擦五辆车和一位行人。

  在这起事故中,受害方的损失,作为车辆的主人,王先生是否也要负连带责任?

  借车给亲朋好友出事的最常见

  遇到类似事情的,可不只王先生一人。

  9月29日,车主于先生将车交给工作人员开回修理厂处理事故中的刮伤。谁料这位员工在途中又追尾了另一辆车。

  一天之内,于先生买来才三个月的新车遭遇两次碰撞,受损严重。

  “维修厂或洗车行员工造成的意外,在非车主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中还不少见。”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万丽娜律师说。

  除此以外,常见的非车主驾驶车辆出意外的情况还有:亲朋好友借车;酒后找代驾公司的人代驾;车子已卖给他人,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挂靠在婚庆公司,租赁给新人当婚车;上餐馆、酒店吃饭,工作人员代客泊车等。

  “借给亲朋好友开,然后出事的,数量最大。不过与往年相比,已经算是有所下降了,因为这两年私家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万律师说,排在第二、三位的是酒后代驾、将车交托给维修厂洗车行。

  交通纠纷案中非车主驾驶占近三成

  由于借车的人,多半是驾驶技术不过硬的新手,或是对此辆车性能非常不熟,因此开出去发生意外的还不低。其中一个明显的佐证,体现在非车主驾驶车辆肇事纠纷占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上。

  “多,非常多。非车主驾驶车辆车祸纠纷,占交通事故诉讼案的五成左右。”临安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过往的交通类案件估计。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出租车。

  而在接手的案件中,单是私家车这一块,毛估估比例在两三成左右。

  这四种情况下非车主肇事车主无责

  在王先生的这起事故中,交警最终认定当时驾车的洗车工承担全责。同时,由于这位员工持有的是摩托车驾照,属于准驾车型不符,还要罚款并扣12分。

  而另一起事故的协商结果是修理厂负全责。由于于先生的保险公司以肇事时驾驶人为非车主而拒赔,修理厂接下来准备跟保险公司打官司。

  “在维修厂或洗车行这样的场所,车主已将车托付给对方,前者就具有保管义务。在此期间如发生交通意外,维修厂、洗车行担全责,车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万律师解释。

  代驾公司代驾、租借给新人当婚车(非专业婚车租赁)、酒店和餐馆的保安代为泊车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处理类似,车主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肇事驾驶人承担全责。”万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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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前确认借车人有准驾资格

  不过,有两种情况下的车主无责需要些前提条件。

  第一种,出借车辆给亲朋好友。

  车主完全无责的前提条件是:把车借给对方时,车辆本身没有安全隐患,且确认过对方具备准驾资格。这在法律上,叫主观上没有过失。通俗地点讲,就是你的车刹车没失灵、转向灯也正常,而借车人有C1驾照、当时没有醉酒。

  第二种,车子已卖给他人,但因为种种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此情况搁在过去,原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已减轻了车主在这方面的责任。

  会追求原车主连带责任的,只有一种:卖给对方的是一辆不能过户的车,比如已经报废。“如果这辆不能过户的车,已转手经过五六个人。现任车主肇事后,这五六人全部要承担连带责任。”万律师说。

  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卖车后,过户手续最好还是及时办理,哪怕是自家兄弟。

  买保险小心“指定驾驶员”

  不知道有没有人留意到,一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上有一项约定叫“指定驾驶员”,尤其是在价格更为实惠的电话车险中。

  倘若有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需求的车主,买保险时,可千万要看清保单上是否有这一项。

  指定驾驶员,顾名思义,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可指定1名或2名驾驶员,并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如果出险时驾驶车辆的不是指定人员,那么车主将不能获得全额赔偿。

  在临安,一些保险公司已取消这一规定,而另一些公司还保留着。

  以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指定驾驶员”约定为例。它的指定驾驶人数为2人,投保商业险时,如若选择这一项,投保金额可以打九折。倘若车辆发生意外时驾驶员非此2人,理赔时只能获赔90%,即保险公司有10%的免赔率。

  这四种情况下出的事故车主无责

  ①因车辆维修、清洗需要由对方员工驾驶;

  ②代驾公司代驾;

  ③租借给新人当婚车;

  ④酒店、餐馆保安代为停车。

  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长沙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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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