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驾照新规实施后,网上买卖驾照分数的“生意”日渐火爆。因为这种行为属于法律漏洞,要根本解决不太容易。1月25日,记者采访得知,该问题有望通过法律解决,驾照记分或与个人诚信挂钩。
驾照新规出台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闯两次红灯就要被记满12分,重新学习考试才能拿回驾照。高压之下,也催生了新的“生意”,驾照分数买卖成了不少“九八佬”涉足的领域。
记者根据网上的信息打电话了解得知,以前中介代扣驾照分数,大约50元一分。但是现在随着最严新规的出台,价格水涨船高,一分要价在150元左右。而根据另外一些出售驾照分数的网友称,他们卖出分数的价钱也就五六十元一分,每本驾照,中介最多收购10分。
南宁市民姜先生告诉记者,他早已考了驾照,但是一直没有钱买车。“与其将驾照放在那里没用,还不如借给别人去扣分,反正对我没什么影响,第二年马上就清零了。一年赚个五六百元,不到几年,考驾照的成本就回来了。”采访中,与姜先生同样心态的大有人在。
南宁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的江山大队长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现实的问题是,即使现在一些高清摄像头,能隔着车玻璃辨别驾驶员的轮廓,但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所以只能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不能确定违法行为驾驶人,就造成了一个漏洞,给了这些买卖驾驶证分数的人以可乘之机。
对于这种状况,交警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杜绝。比如,要记分的驾驶证,一定要持证人到现场接受处罚。并且在处罚前,明确告知持证人,处罚的理由,违法事实要记的分值等。江山说,实际操作中,也确实有一部分人因为记分太多,当场就表示并不是自己的违法记录,而拒绝借证给别人。
江山告诉记者,他考虑到可以参考保险领域的一些做法,比如将驾照的记分与个人诚信联系起来,建立信用制度。然后这些信息会和银行或者用工单位共享,对持有人的工作、借贷等产生影响,用以制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江山表示,这种做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碰到不少现实的问题,但既然在保险领域可以应用,就可以向其他领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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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小苏近日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原因是去年8月,“自学成才”的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
在路上,时不时都能遇到“驾校除名,自学成才”之类的贫嘴车贴。这反映了一个不幽默的现实,即在中国的驾照核发体系中,“自学成才”不是一条“正道”。因此,当南京市民小苏申请驾考的时候,地方车管所严词拒绝。
关于“散学”能不能合法地考驾照,这是个令人纠结的问题。一方面,你如果翻翻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就会信心满满,因为“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参加申领驾照的考试。驾校对于驾照,不是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当你真的准备“自学成才”的时候,又会陷入即将违法的窘境,因为根据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应当使用教练车,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可是,真要自学的话,这车不在“道路”上开,难道开到火星去?
当然,如果我们不纠结于法理的字眼,从情理而言,有几个观点已然成为共识:一者,驾考实在没有“垄断”的必要,“敞开供应”未必是坏事。有人担心“自学”的质量,但问题是,这些年的“马路杀手”,哪个不是从正规驾校“培养”出来的?去驾校还是“散学”,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驾照考试要把好关。二者,新交规与驾照新规颁行之后,“史上最严”客观上确实推动了成本上升,但驾校抱团搭车涨价的居心也是一目了然,动辄就是上千元甚至翻番,还有闭门谢客、坐等涨价的这个时候,有能力有技术的“自学成才”,也算是体恤民生的一条道路吧?三者,欧美等国家的“散学”考证经验就不说了,从国内的情况来看,早在2007年已有名噪一时的“樵彬案”:深圳市民樵彬在部队曾有过驾照,由于“驾校培训记录”遗失,只得重新申领驾照。他去车管所申请考试,却遭拒绝。樵彬跟车管所较上了劲,官司打下来,他最终胜诉。此后,理论上说,在深圳考驾照就不需非得上驾校了,而从2012年12月17日开始,深圳更明确了这种“自考”模式,尽管目前每月只开放500个“散学”名额,毕竟已是难得的一步。
当然得承认,驾校的专业学习可能在效率与规范上占有优势,但车管所等行政部门,一般也只有资格认定的权力,而无强制公民去哪儿学的权力。这就像教育,社会人员都可以参加高考了,哪怕你赋闲在家几年,没人规定高考前必须待在“专业”的学校里。起码眼下而言,还没有数据或理论说明,“散学”成才的司机,其技术与安全性一定要逊于驾校出来的考生。即便各地对“自学成才”的态度迥异,一个道理摆在面前:目前各地自学考驾照的障碍,不是来自逻辑理性,而是梗阻在旧法与旧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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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当然只应和考试成绩有关,而与你上没上驾校无关。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散学”的明文规定,既然驾培社会化甚至是相关立法的初衷,死抱着驾校这棵树反倒令人产生“联手”的诸多质疑。这年代,火车票的强制险都能剥离了、行政审批事项也6次瘦身了、公民私权越来越受敬重了驾照规则与“散学”不适应的,修改就是了。至于上路的风险和“师傅”的水平云云,还得相信市场的力量只要考试严格,学驾驶的不会傻到“饥不择"师"”,而“散学”风险,也可以交由专业的保险领域来兜底。既然很多国家的驾照可以“自学成才”,中国为什么不可以呢?
公交司机陈先生因醉驾摩托车被吊销大巴车驾驶证,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交通队,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北京首例醉驾被吊销驾照起诉撤销行政处罚案。
大巴司机骑摩托撞伤人
陈先生诉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他为全部责任。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陈先生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交通支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称对醉驾处罚合理
庭审中,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2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宣判后,陈先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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