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时间: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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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中,交通事故似乎已经成为少不了的话题,人们也经常听见或者看见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却对交通事故的建议处理流程所知甚少。那么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对事实以及成因有无争议: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公共设施受损的


  应当立即报警,并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其中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A、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B、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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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若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立即报警,并按有争议事态流程处理),并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为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达成协议履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多数车祸都会造成人员受伤,而此时对车祸的处理就显得比较复杂,毕竟人伤不同于财产损害。那么大家知道出车祸后伤人怎样处理吗?民商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出车祸后伤人怎样处理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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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什么


  1、停车检查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像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2、发出警示


  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3、估计情况


  迅速估计现场情况,事故涉及多少人?受伤人员数量及状况?涉及多少辆车?漏出的燃油是否会着火?现场是否有人受过急救训练?


  4、护理伤者


  切勿移动受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着火、有毒物体渗漏),因为您的移动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伤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则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实懂得怎样护理伤者;不可给伤者喂任何食物或饮料。


  5、防止其他危险


  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6、求救


  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路边的求救电话。求救时详细说明发生意外的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7、记录


  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如证人在另一辆车中,要立即记下车牌号码);记下交通方向、交通灯的信号、行车线、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纸画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草图;如备有照相机,最好将事故现场及车碰撞的部位拍下来。


  8、与对方司机互换资料


  包括车款、出厂年份、车牌号码及有效日期;车辆注册地;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主姓名及住址(有时车主与驾车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及保单号码。还要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及地点;时速限制及对方车的时速估计;发生事故的车辆数量;对方车辆的乘客数量(分成人、小孩)。


  9、报案


  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及该警员的姓名、编号、所属分局及电话号码。


  车祸中如果有人员受伤的话,那么第一时间就应该通知救护车,对伤员做出救治,日后对车祸处理的时候,如果因为抢救及时,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话,那么对肇事者的处罚相对就要轻一些。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被交警等部门处理停放在停车场。那么问题来了,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谁承担、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二、关于交通事故停车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以上内容已经详细解答了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谁承担、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等问题,并且也给出了有关交通事故停车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家可以通过以上内容消除自己对交通事故停车费的一些疑问。当然,以上内容不可能解答了交通事故停车费有关的所有问题,所以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可以向民商法律网网站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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