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听人说,“你们交警现场查处违章(应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动不动就扣车”——真是动不动就扣车么?今天,交宣哥就来给大伙儿说道一下,什么情形才适用扣车呢?
1、因收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2、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款第3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载客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第3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2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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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
10、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1、发现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12、发现机动车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由执勤民警现场控制车辆和驾驶人,并立即报告属地分局(县局),分局(县局)民警将车辆和驾驶人移交,由分局(县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别提醒
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必须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妥善处理。
汽车的出现的确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可是汽车就像身边的定时炸弹一样,一旦发生事故都是非常惨重的。
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每个国家都会制定交规来保证交通安全,不过就是有些人不遵守交规“执意”违法,那么就要小心被终身禁驾!

什么是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
会被终身禁驾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犯罪的。
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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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终生禁驾可以解除吗?
当然,对于“终生禁驾”处罚表示不服的,驾驶员是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不过,要是存在酒驾、醉驾、毒驾及逃逸等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的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所以车主不要以身犯险。
据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过18次部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新规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行新的规定,总质量限值有所下调。
此次调整变化最大的是取消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确提出了取消以前的认定标准,统一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界定违法行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行新的规定,总质量限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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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 ;对比之前统一是30吨,有所下降;
(二)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对比之前统一是30吨,有所下降;
(三)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对比之前统一是30吨,有所下降;
(四)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对比之前统一是50吨,有所下降;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对比之前统一是55吨,有所下降;
那么根据新规,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