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约考规则
1.车管所应当根据本地考试场地、设备、考试员等的基本情况,合理核定本地考试能力,并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约考平台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人数等考试预约计划。考试预约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2.车管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开始接受考试预约申请,提供全部已公布的考试预约计划供考生选择,并于考试前五日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

3.考生按照车管所已公布的考试预约计划,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方式,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地点预约考试。
4.考生可以在考试预约申请截止前通过约考平台取消考试预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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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管所受理考生考试预约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则公平合理安排考试: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驾驶证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序排队;
(2)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以上一次考试时间为序排队
(3)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序排队。非自身原因取消考试的,排序时间不变
(4)同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最近时间为排序时间
(5)排序时间在前的优先安排考试
车管所应在考试前五日汇总所有考试预约信息,按照上述规则确定考试预约结果,在约考平台公布考试预约结果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考生预约结果。
6.因系统故障、停电等特殊原因未能按照考试计划进行考试的,车管所应当及时通知考生,另行安排补充场次进行考试,并将有关情况在约考平台公布。对无法参加补充场次考试的,考生重新提出考试预约申请。
7.对同时符合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条件的考生,车管所可以合并办理考试预约。对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当日要求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车管所可以不办理预约直接安排考试。
8.对考生连续六十日以上提交同一科目考试预约申请,都未能预约成功的,车管所应当允许考生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车管所符合条件的考试场地预约考试。考生在外地车管所考试预约成功的,计入考生考试预约次数。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保障考生约考权益,促进驾考廉洁公正,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开发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约考平台”),在全国推行机动车驾驶人自主报考措施。
自主报考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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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选报考方式:考生可选择通过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多种渠道,在约考平台注册认证,自主报名预约驾驶人考试。

自动排序候考:所有报名约考信息统一汇总至约考平台。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驾驶证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序排队;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以上一次考试时间为排队预约时间;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序排队。
自选考试场次:所有考场考试计划、考生排队信息提前公布。考生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场地或者考试区域,也可以选择服从计算机调剂安排考试。
自动按序排考:按照既有排队顺序和考试计划,对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场地的考生,计算机自动排序确定约考结果;对自主选择考试区域的考生,计算机自动排序并随机分配考试场次;对服从调剂安排的考生,计算机随机分配到空闲的考试场次。
考试费分科目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
记者了解到,试点中将开通多种受理渠道。开通约考平台和12123服务电话,在车管业务大厅设立考试预约窗口,供考生注册和办理报名约考业务。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授权驾校使用约考平台为有需求的考生代办报考业务。车管所和驾校将配置电脑、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USB-KEY数字证书等办公管理设备。同时,考试收费方式也将调整,改变由驾校统一代收的做法,实行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分科目收取,不得强制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要协调财政等部门和银行,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车管所和考场业务大厅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便利约考成功的考生及时缴费。
对考试积压严重的,总队要挂牌督办,督促其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增加考试警力、推进考试业务下放、落实异地考试,必要时组织调配异地考试员集中考试,全力缓解考试积压存量,保障驾考改革顺利实施。
4月初本市已开始实行驾照自学直考,据悉已有部分车辆及学院开始进行路面练习,那么如果在练习过程中发生了车辆事故该怎么办呢?自学直考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和普通车辆的处理方式一样呢?并且在事故责任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呢?小编在此提醒大家,自学直考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不可以进行协商及快速处理,并且在认责时随车指导人员将付全部责任!
从交管部门获悉,在自学直考正式实施前事故处就已经编写完成了《关于涉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人员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专门针对自学直考车辆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事故处负责人则表示,自学直考车辆的事故处理以及保险理赔,还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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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学直考车辆出事故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快处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自学人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认定事故各方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自学人员车辆交通事故暂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人员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报警,并在报警的同时,需要说明是自学直考车辆。交管部门接报事故后,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当场适用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并依事故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的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人、车、路都符合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
根据目前的规定,自学人员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机动车,在指定的学车路线上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但是,并不是所有事故责任都要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作为自学学员,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没有随车指导人员,由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随车指导人员之外的人员随车指导和其他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规范(试行)》第35条第一款情形的由自学人员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自学车辆出事故要想顺利获得保险理赔需注意以下几点
交管部门在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时,会提示自学用车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告知,同时要将自学车辆信息按月向市保险行业协会通报。市保险行业协会将交管部门汇总的自学车辆信息及时通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根据信息排查承保车辆情况,必要时主动联系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按照目前的规定,自学人员按照《公告》有关要求学习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但是作为自学车辆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车辆改装情况,自学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指导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学车专用标识起止时间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