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紧急处理

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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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是非常高的。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处理,有时会导致二次伤害的发生。所以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紧急处理。


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在夜间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打开示宽灯和尾灯,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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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同时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求救(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如果事故现场发生火灾,还应通知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119)同时告知引燃原因、火势大小及被困人员情况。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的痕迹并确保散落物不被随意挪动位置。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当事人在交管人员到达之前,可用绳索等材料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应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尽最大努力救助,并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但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情况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疗单位派救护车前往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引擎,消除火灾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如果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将此情况报告交管部门及消防人员,同时做好防范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应及时报案。



学过车的朋友们都知道,报名学车驾校就会给你建立一个档案,一般情况下这个档案无需我们操作管理,但是如果中途转校或者不想学了,那么就应该申请注销档案。


1、什么是驾校档案?


按大家所说的驾校档案是就是指驾校学员学籍档案,其实和读书时候的学生档案类似,里面包含了一些你参加汽车驾驶培训的学员信息,主要包括《教学日程》、《培训流程/时间》《学员信息登记表》、《个人学车资料》等。


但是按正常情况也没有这么复杂,当年考驾照的时候没有这些东西,直接是驾校安排考试,然后顺着考完了,没看到驾校档案,但是如果中途要换驾校,就要学员们注意你们的驾校档案了。


2、什么情况需要注销驾校档案?


根据目前报考驾校的条件要求,学员如果是第二次报考驾校,必须要在第一次报考驾校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注销原来的学员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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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第二次报考驾校的学员, 误以为只要现行的3年学习期限一到,第一次报考驾校的学员档案信息就会自动注销,但实际上,无论学习期限是否已过,都需要本人或委托原驾校的代理人到车管部门注销档案信息。


另外,如果学员科目二科目三经过五次考试未通过,或是学员报名后未参加培训、考试,也需到车辆管理所退办业务。


3、怎样注销驾校档案?


注销档案需本人或委托原驾校的代理人到车管部门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像很多驾校可以帮学员去办理,不用亲自去,但是有些地方就不一样了,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到车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后,更有地方规定所有学员学车的档案均需所在驾校前来办理,个人不能办理注销档案手续。所以学员考驾照出现的各种情况一定好好处理自己的驾考档案。



酒驾作为一种违反交通犯规的驾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为了对此种现象有效地惩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那么,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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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