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C照增驾摩托车需办哪些手续?

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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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问:C照增驾摩托车需要哪些手续?

答:如果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就可办理增加摩托车准驾车型,需要先进行身体检查,再持身份证、驾驶证、查体表到驾校报名参加培训就可以了。

韩先生问:我有一本济南的C照,现在想到章丘增驾一本摩托车证,这样可以吗?

答:如果身份证上的住址是章丘的就可以。

杨先生问:二手车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答:由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明到车辆登记地办理交易,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王先生问:2004年2月颁发的旧版C本,2010年到期,现在需不需要更换新本?

答:不需要特意为了将驾驶证改为新版的而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2010年驾驶证到期后办理周期换证手续就可以了。

王先生问:我刚从天津考出C照,还没有在那边落户,能否直接转到济南?需要哪些手续?

答:取得驾驶资格满一年后方可办理驾驶证转出,先带身份证(如是暂住人口,还应当有暂住证)、驾驶证到济南市车管所办理查询后,符合转入条件,可以通过网上点击直接完成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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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第71号令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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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为1年。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同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已持有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四)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七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记录。

  第十八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在暂住地申请的,需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与发证

  第十九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三,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四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的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持证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坏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具有谎报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 持证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证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检查结果的;

   (七)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步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持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五十一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监制。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但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5、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内地居民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住址为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人的住址为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为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8月29日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

  开场白一结束,参加俱乐部的读者们就迫不及待地向两个部门领导提问。热点、难点都得到了现场回复。

  驾校刁难怎么办?

  问:我的教练经常不理睬我,让我自己练习,也几乎不给我指导,我要怎么办?

  孙:交通局主要是管驾校的资质和经营行为。教练的不端行为属于驾校的经营管理范畴,你可以先找学校反映这个情况,得不到解决时再找当地的运管所投诉。目前,各个驾校基本上都有公布投诉电话,如果是属于学校的不适当的经营行为,运管所会对其进行查处。

  问:教练有问题怎么办?

  孙:很多学员都是先自己去找教练,然后由教练帮其安排驾校。这样,驾校便通过教练获得生源。有的考生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是哪个驾校的。而当学员向驾校反映教练的情况时,驾校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并不会对教练采取什么措施,这就增加了教练的不负责任心态。

  因此,为了维护学员的利益,我们提倡学员直接向驾校报名,而不是自己找教练报名,一旦教练出现什么情况,学员有权利要求驾校更换教练。

  驾考打“持久战”怎么办?

  问:交警现在积压了两万多名考生,请问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曾:交警准备采取五个措施:一是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考试场地;二是改进考试车辆性能,增加动力器,防止考试车因经常损坏影响考试;三是交警利用双休日加班加点,多安排学员考试;四是从昨日开始,电子路考时,交警全部退出驾驶室副座,不跟车考试,以提高考试的效率;五是允许每个驾校派一辆车参加电子路考。这辆车要花几万元安装一套设备,才能与交警的联网。

  问:电子路考如果有考官坐在旁边,判分是以交警考官为主,还是以电脑为主?

  曾:交警考官坐在副驾驶座上,主要是对考试进行监督并维护考试的安全。目前,考官已基本上退出,不再跟车考试。电子路考判分主要是根据电脑。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学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的违规操作,跟车的交警可以直接判学员不及格。

  问:我3月22日考完科目一,到现在还没安排我考科目二,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曾:你的这种情况可能是驾校方面漏报,没有将你的资料上报给公安部门,你可以先与学校联系。也可通过拨打86753020向交警咨询,或者上泉州市交警支队的外网,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出自己什么时候可以安排考试了。

  问:请问学生学车是否有哪些方便的措施,科目一怎么考?

  曾:历年来,我们都针对学生提供了不少方便,在首先满足各科目之间必要的间隔时间时,尽量早安排学生考试。但是,学生得持有学生证等在校证明,或者已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才能享受这种方便措施。

  科目一是理论考试,要真正读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经常上机模拟考试。

  问:我在训练时是用吉普车,可是考试时却用捷达车,会不会影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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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师傅:现在,有的驾校训练用车是吉普车,有的是捷达车,也有的是奇瑞QQ。各种车的性能不大一样。考试用车是捷达车,那么,学员在考试前,就应当开开捷达车,进行适应性训练。

  问:我无证驾驶已经一年多了,但是,路考两次都没通过,我两次路考,其中有个项目是在铁轨上走,可是,现实生活中,并没有铁轨,这种项目有必要吗?

  曾: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路考考试的项目是9个。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应该是考连续障碍。这9个项目,学员在电子路考时,要考其中哪些项目,是在考前的一天通过电脑安排好的。电脑随机抽到哪些项目,学员就要考哪些项目。

  问:在平常训练时,相对来说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但到了考试时,由于心理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考试,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排除这种心理障碍?

  曾:要排除心理障碍,当然得对自己有信心,考试时不要有压力,不要紧张,就让自己感觉像往常在练习一样,当然不能粗心大意了。

  李先生:我现在在暂住地申领驾证,请问以后能否将档案转回户籍地?

  答:只有C证可以考。不影响转,但要申请调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