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前想后的选择好驾校后,很多人想马上在教练的陪同下学车、拿驾照、开车上路。但根据规定,学车者必须经过体检和交通法规考试,随后才有可能拿到学员证,真正进入学车实习阶段。这个过程大致上都要经过三步。
证件准备
一般来说,报名学车的准学员在选择好驾校以后,凭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注:现在军人学车必须具备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证,护照(原件)和暂住证,彩色白底照片到驾校报名或者如果驾校可以提供上门服务的驾校上门后会为您办理相应学车手续。非北京本地户口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一年有效的北京暂住证,以确保准学员没有驾驶证以及没有被吊销驾驶证的不良记录。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非北京户口人士在等待户口所在地车管所回执时可能会等待一周。
身体检查
体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制定,这个规定对驾驶证申请人的身高、视力、听力及运动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申请人无红、绿色盲;两眼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8;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音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等,关于体检事宜您在报名前最好先向驾校咨询好后到相应医院进行体检或按驾校要求办理即可。体检表附本栏目内。
交规考试
考试之前,驾校会安排准学员参加相关的交通法规培训,时间为5天。试卷通常是选择题,只要能把《机动车驾驶员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材料》完全掌握了,通过考试基本上没有问题。在此,提醒各位准学员的是,培训课程一定要参加,培训官的授课都比较风趣,有利于枯燥内容形象化记忆。
驾校助手
无论是体检还是交通法规考试,目的都在于检测学员是否具备学车素质,前者侧重于身体素质,后者侧重于脑力素质。一般说来,整个过程会有教练陪同。通过了这2项检测,学员们开始进入学车阶段。
【报名】
一、学车前弄清流程备齐资料
1.流程:
学车人应先到驾校、车管所或交通支(大)队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携带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身份证明和照片到驾校办理学车报名。经车管所审核通过后,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简称交规)。交规考试合格后,拿着相关证明,到车管所办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再进行桩考、路考。
2.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新添申告的义务和内容:与旧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不同的是,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增添了学车人申告的义务和内容。申报内容包括8项,如是否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病、精神病、痴呆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是否吸食、注射**;是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学车人应当仔细阅读申告内容,如实申告,签字认可。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这里需要学车人注意的是,学车人的身份证明。过去,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可办理。由于在办理申请驾驶证业务时,需要对学车人及其身份证明进行核对,而《居民户口簿》无照片,无法核对,所以,新规定取消了凭《居民户口簿》申请驾驶证的规定。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正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期间的,可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4)必须准备6张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
过去学车报名时对照片的要求是三张同底版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彩色、黑白均可。而依照公安部规定,不允许使用黑白照片,学车人相片必须是: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相片的规格为32mm×22mm(一寸照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交规)、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考)。考试顺序按照交规、桩考、路考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交规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学车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桩考和路考的考试。
预约桩考的规定:
学车人预约桩考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个工作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预约路考的规定:
学车人预约路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如何补考】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学车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桩考、路考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作弊被抓全白考
学车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领证】
学车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可通过所学驾校领取,或通过邮政速递业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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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的条件:
(一)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申请准驾车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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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收费:
依据京价(收)字[2002]050号文件规定,新领驾驶证收取5元/套,驾驶员报名考试手续费收取50元/人次,驾驶员补考手续收取5元/人次。
桩考和路考的考试用车车型标准:
大型货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小型汽车为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轿车。
这是按照公安部新近颁布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办法》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的。2005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新车型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依次进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路考考试内容 : 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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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
1、大型客车, 车长8米以上, 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 车长6米以上, 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 车长3.3米以上, 轴距2.3米以上, 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 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细瘛⒓?0分、减10 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