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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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注:详细请点击蓝字
  一、机动车转出登记,需持下列资料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
     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辖区情形的,需
    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 机动车号牌
   5、 《机动车行驶证》
   6、 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
     监管证明书》。
  二、机动车转入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档案
    4、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
     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办事流程
  三、办理时限
  四、表格下载 正面
  五、有关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2、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
     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
     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
     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
      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
     票。

  二、办事流程
    1、转出登记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2.登记审核 车管所一楼大厅6号窗口 相关手续
3.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4.档案核对 车管所一楼大厅10号窗口 相关手续 6297982
5.车辆检验(除本区车辆人工检测外)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6号窗口 (1)6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
(2)检测站检车
(3回16号交《机动车检验表》
6297984
6.旧车交易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7.电脑选号(本区除外)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 相关手续
6297982
8.档案审核(电脑选号除外) 车管所一楼大厅10窗口 交验相关资料 6297982
9.领取牌证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6297985

    2、转入登记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2、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业务流程单》 6297981
3.登记审核 车管所一楼大厅3号窗口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6297981
4.收费 车管所一楼大厅5号窗口
5.注册登记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所有资料
6297984
6.车辆检验
(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辆人工检外)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1)15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
(2)检测站检车
(3)回15号交《机动车检验表》
6297984
7.车辆照像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4号窗口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8.电脑选号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6297982
9.领取牌证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发牌通知书》 6297985


  三、办理时限
    转出登记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90日内,填写《机动
  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申请办理
  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
  交验车辆。
  

  五、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4.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5.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
         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2.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4.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5.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6.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7.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的。
       8.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9.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10.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国家标准规定的;
       11.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2.机动车来历凭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1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1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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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          
  1.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作为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
 标明位置),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也应予以协助。
  2.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没有到达现场前,遇移动事故受伤者送医
 院抢救时,要对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设置标志。总之,凡有必要移动现场任何有关事故的物品,
 包括人、车、散落物品等,都应标明原始位置的标记。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
 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开动驶离事故现场,送伤
 者去医院。
  3.肇事司机驾车逃跑怎么办?
   交通事故受伤者或目击者,在发生事故后,首先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肇事车辆的外部
 特征,立即报警。遇肇事司机驾车逃跑,应注意保护原始现场,保全物证,及时报警。对肇事逃逸
 者,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将予以吊销驾驶证从严处罚。对举报肇事逃跑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
 给予表彰奖励。
  4.肇事当事人怎样自我保护?
   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人员没有到达之前,肇事司机除了打电话报警外,应设法叫单位同事或亲
 友前来协助。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扣押肇事车辆以及各种证件。公安机关暂扣
 车辆及证件时,应给当事人开据暂扣凭证。暂扣凭证应有执行机关及执行民警的印章。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一、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
  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
  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一) 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 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
      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
      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⑴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⑵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⑶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⑷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⑸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①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④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⑥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⑦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注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⑧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⑨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书。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重新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不服,向作出
  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正式宣布伤残评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评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
  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伤残重新
  评定。如果当事人在15曰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没有异议,评定
  发生效力。当事人15曰以后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
   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
   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
  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
   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
   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
    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
    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
    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
    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
    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
    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
    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公安机关对哪些事故收取事故处理费?
    公安机关只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
   5‰ 的滞纳金。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
  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   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1.必备手续:

   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⑵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书;
   ⑶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⑷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规定:
   ⑴申请时限:申请时限是指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的法定有效期
    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限期为15日。申请时限从当
    事人接到责任认定书后的第二天算起,即宣布责任的第二天算起。时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
    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时限届满的日期。
   ⑵申请人条件:
   ①事故各方当事人;
   ②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代理人,般
    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定代
    理人申请重新认定时应注意:1如果当事人死亡,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子申请责任重
    新认定。这是申请 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2如果当事人是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以当事人的名子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③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⑶受理时限:接到重新认定书,在对原责任认定全面审理以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30天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
   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
   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
   终决定。
  ·公安机关对事故车辆、当事人的证件有何规定?
   
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
    扣凭证;
   ⑵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
    20日;
   ⑶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⑷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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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携带身份证(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带一年有效的暂住证)、3张1寸白底彩色照片、有效的国外驾驶证、北京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香港驾驶证复印件,本人到身份证(暂住证)辖区车管分所办理。需要进行科目一考试(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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