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婴儿怎样办理出生登记?

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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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内容: 出生婴儿怎样办理出生登记?  
    热点答复: 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亲或母亲落户,在此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应先在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愿意随父亲入户的,可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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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内容: 摩托车新报废标准如何规定?  
    热点答复: 根据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经贸贸易[2002]541号的要求,对摩托车报废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在广东省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两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所有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 二、 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摩托车,车主要求延缓报废的,不需要进行审批。车辆每年定期检验两次,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3年。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实行强制报废。所有三轮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一律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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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内容: 当事人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热点答复: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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