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常识:酒后驾车的危害

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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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国家把酒后驾车认定为犯罪,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州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随着家用汽车的逐渐普及,人车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也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认为可以讨论增设酒后驾车罪。如果驾车的人饮酒达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确定),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酒后(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员在失控的状态下对马路行人的威胁之大,让每一个尊重生命的人震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有读者认为酒后驾车撞死人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驾车人“撞死人”虽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因此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类似的行为还有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

  就这一问题,马治国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刑法上说的这个“明知”有特定的含义,“明知”的后果必须是必然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而酒后驾车与撞死人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马治国教授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首先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基于间接故意的心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与否往往漠不关心,态度两可。客观上,行为人也没有积极利用相关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如果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态度。一般而言,酒后驾车的人不管客观上多么力不从心,但主观上对撞人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持反对态度的。因此,酒后驾车撞人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假如设定新的酒后驾车罪,那么可以两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轻?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3年以下处刑。而且在实践中,多数肇事者通过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者家属达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也习惯认为驾驶员不是出于故意,所以常常是该定罪的不定罪,该多判的少判。另一方面,按刑法规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这样一来驾驶员真正受到的惩罚十分有限。有读者认为,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驾驶员如果在事前已经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应该知道自己的违法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甚至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包括自己)生命的不尊重,其主观恶性程度已经非常接近间接故意杀人了。而如果是间接故意杀人,即使情节较轻的,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说,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3年显然过轻。

  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同时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假如法律对某种犯罪的惩罚过轻,那么既不能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警示社会。现实中,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但是对那些违法在前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我们的宽容无异于对犯罪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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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人保财险、深圳平安财险、深圳太保产险等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由于深圳排水渠道比较通畅,而且此次降雨过程较短,因此并未对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很大的影响,如人保仅接报水浸车案79宗,太保接报同类事故98宗等。总体而言,各保险公司接到的车险报案量与平时相比,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波动。
   不过,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在此期间,虽然车险事故量平稳,但接到企业财产报损的案件却大幅上升,如人保财险5月7日至10日就接报水浸事故102起,案件主要集中在宝安松岗等关外较低洼地区,主要是因企业排水不及时导致雨水倒灌导致厂房受损。

   而平安财险公司也在短短几天内,接到企业暴雨灾害报案数近90笔,该公司已第一时间启动大灾应急方案,快速反应、及时查勘指导施救、积极协助灾后受损标的处理和恢复生产经营,同时小额案件将简化流程,予以快处快赔。目前,已完成深圳地区所有标的现场查勘。

   多个保险指引随机应变

   为了加强保障深圳企业的财产及人员在暴雨台风天气下减少损伤,近年来,深圳市同业公会已连续发布了多项暴雨天气防灾及理赔指引,初步建立起深圳保险业制度性的灾害预防和保险理赔服务制度。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制度化的特殊天气保险指引,确保了深圳保险业可在我市发生包括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随机应变,以最快的速度方便被保险人索赔以及提高保险公司在水灾中的理赔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目前,全市水灾风险敏感区域达250个,主要集中在宝安、龙岗两区。而且,市保险同业公会已与市气象部门建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制度,保险公司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后,将会以各种方式向水灾风险敏感区内的全部客户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点对点”的暴雨台风预警预报制度。

   对于广大的车主,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将会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提示车辆停放、涉水行驶、浸水防损、遇险救援等方面的防灾减损和权益维护事项,帮助投保车主做好车辆的防灾防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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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家住大良的曾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经常遇到这种的情况:晚上正行驶于车如流水的马路上时,突然,迎面开来的汽车向自己射来一束耀眼的远光灯,一瞬间前面的路况变成一片白茫茫什么都看不见……对“无良车主”滥用远光灯的行为,有没有相关法规监管呢?

  答:东风日产协力专营店的专业人员介绍:一般在照明良好的城市大街上开着远光灯,它会对别的司机造成炫目或“瞬间失明”,使对面驾车的司机产生视觉错误,容易

引发交通事故。比如说:如果两车相遇并同时使用远光灯,就会造成对方的前面是都白茫茫一片,此时如果中间有行人通过,几乎是无法看到的,而等到发现时突然来个急刹车或者急拐弯,随时都会引起两车相撞甚至更大的事故。尽管夜间滥用远光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仍有不少司机仍旧未能注意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顾自己行车方便,滥用远光灯者比比皆是,每年由于滥用远光灯而造成车辆追尾或连环车祸的事故已不在少数。

  究竟哪些情况使得驾驶员会出现滥用远光灯呢?有部分司机是由于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开了远光灯但在行驶过程中忘记在需要的时候调换为近光灯。还有部分驾驶员是因为自己开的车靓,大灯装备好,所以故意开远光灯炫耀,只顾着自己眼前光明无视他人的感受。更有些司机是因为迎面来车开着远光灯照射到自己,所以自己也以远光灯来“回敬”他,这样其实对双方行车都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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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对于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四)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五)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六)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对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并扣1分的处罚;在机动车年检安全检测时,对私自安装强光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将不予核发合格标志。

  专业人士提醒,低速行驶时发动机发电量不足,蓄电池处于负充电状态,开远光灯会影响其使用寿命。另外,夜间低速行驶时使用远光灯,还会加大车辆的油耗,在油价高企之下显然也很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