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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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

  二、损坏交通设施如何赔偿和处罚?
  肇事人损坏交通设施,应主动立即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依据交安法第99条第7项,对肇事人处五百元或一千元罚款。损坏交通设施逃逸的,按规定重处。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四、道路交通标志如何分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又分为: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五、什么是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为正等边三角行,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六、什么是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通常为圆形,个别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行。其颜色通常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杆。

  七、什么是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八、什么是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九、什么是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指紧靠主标志下缘,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用于表示时间、车辆类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区域或距离等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的信息。

  十、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志的解释:
  1.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蓝底、红圈、红斜杆,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停放。交叉双斜杆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单斜杆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受限制。
  2. 停车让行标志:
  该标志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
  3. 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白底、红圈、红斜杆、黑色小汽车图形,表示禁止一切机动车(含摩托车)通行。下缘附设有"二轮摩托车除外" 辅助标志的,准许二轮摩托车通行。

  十一、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三类:禁止标线、指示标线和警告标线。

  十二、中心黄色双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和向左转弯。也表示严格禁止车辆和行人横穿。其作用相当于中心隔离护栏或中心分车绿带。

  十三、中心黄色虚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

  十四、中心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十五、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含临时停车上下客)。

  十六、路面黄色网状线的功能是什么?
  路面黄色网状线表示严格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当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后车必须在黄色网状线外等候,直到确认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黄色网状线。

  十七、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线的解释:
    1. 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一组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采用两条白色平行粗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
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必须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还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2. 人行横道线预告标示:
    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适当位置的白色菱形图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横道,机动车行驶时须注意行人横穿道路。
    3. 禁止掉头标记:
    设置在禁止掉头路口前适当位置的,由一个掉头箭头和一个叉形图案组成的黄色图案,表示禁止车辆掉头
    4. 导流线:
    导流线的形式主要为一个或几个根据路口地形设置的白色V形线或斜纹线区域,表示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
主要用于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
    5. 中心圈:
    设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圆形或菱形区域,用于区分车辆大、小转弯,及对车辆左转弯的指示,车辆不得压线行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必须紧靠中心圈小转弯。
    6. 减速标线:
    设置在收费站广场、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车辆减速路段的白色虚线,其形式有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前方应减速慢行。
    7. 的士临时停靠点白色框线:
    设置在的士临时停靠点路面上,只准的士临时停车上下客,其他车辆不准停靠。的士停靠时,必须遵守线内停车、即停即下、即上即走,不得占位待客。
    8. 公共汽车停靠站白色框线:
    设置在公共汽车站路面上,只准许市内公共汽车临时停车上下客,其他车辆不准停靠。公共汽车停靠时,必须按位停放在框线内,依次上下客,不得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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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
 ·如何办理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2、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4、申请其它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以上准驾车型的上限年龄为取得正式驾驶证的年龄。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它驾驶证不低于150厘
      米;
    2、视力: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 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
    4、听力:两耳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运动功能:四肢、驱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左下肢残疾而不残缺的可申请Z型驾驶证)
  三、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记录表》、《办理初领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服务台 6297880
6297879
2.受理登记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二号窗口 身份证明原件(异地人员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一张;所填表格。  
3.交费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四号窗口 登记后的表格  
4.查体,医师签字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检测窗口 初学申请表和身体条件检测记录表。  
5.签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教学考试记录卡》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一号窗口 体检合格后的初学申请表;两张彩色一寸照片;属县、市的提交理科费发票(红联)。  
6.入学报名,参加理科学习。 指导科教研室 理科费发票(五区)身份证、教学考试记录卡。 6890538
  身份证明:①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②军官证或士兵证。
       ③户照、居留证(外籍或港、澳、台人员)
  四、表格下载 正面
  五、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1、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2、在吊扣驾驶证期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4、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生理功能障碍指①运动功能障碍,②四肢不
      全,拇指残缺,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二指,下肢不等长度大于5厘米。)
  ·如何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增驾
   一、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记录表》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服务台 6297880
6297879
2.受理登记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二号窗口 身份证明原件(异地人员提供 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一张;原准驾车型有效驾驶证。(原准驾车型驾驶证属芝罘区以外需提供原准驾车型档案)  
3.交费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四号窗口 登记后的表格  
4.查体,医师签字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检测窗口 增驾申请表和身体条件检测记录单。  
5.签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教学考试记录卡》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一号窗口 体检合格后的增驾申请表;二张彩色一寸照片;属县、市的提交理科费发票(红联)。  
6.入学报名,参加理科学习。 指导科教研室 理科费发票(五区)身份证;教学考试记录卡。

  三、表格下载 正面 背面
 ·如何办理驾驶证转入
  一、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常住户口是外地),原件及复印件;
    2、驾驶证档案及驾驶证;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着装(非制服)一寸彩色相片三张。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说明
1.填写《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记录表》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服务台 6297879
 
2.受理登记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三号窗口 相关资料   所提供驾驶证及档案材料需符合公安部和各级驾管部门有关申领驾驶证时的有关规定。
3.交费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四号窗口 登记后的表格    
4.查体,医师签字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检测窗口 增驾申请表和身体条件检测记录单。    
5.预约考试时间或提档案到车管所制证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三号窗口 体检合格后的表格   符合申领驾驶证时有关规定的直接到车管所制证,不符有关规定的需复试全部考试科目。
  三、表格下载
  四、有关规定:
    1、将驾驶证档案转入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换发驾驶证,须在转出后90天申请办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持学习驾驶证;
     (4)增驾学习期内的(本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后转出的除外)。
  ·如何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
   一、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2、复员、转业、退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省军区以上单位换证证明以及团以上单位住址证
     明。
   4、部队(武警)驾驶员档案及有效的正式驾驶证;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着装(非制服)一寸彩色相片四张。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记录表》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服务台 6297879
2.受理登记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三号窗口 相关资料  
3.交费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四号窗口 登记后的表格  
4.查体,医师签字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检测窗口 身体条件检测表和申请表  
5.预约考试时间或提档案到车管所制证 指导科业务受理大厅三号窗口 体检合格后的申请表  

   三、表格下载

   四、有关规定:换证期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按初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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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                     :详细请点击蓝字
  一、所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表格下载 正面
  五、有关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2、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业务流程单》
3.登记审核 车管所一楼大厅3号窗口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6297981
4.收费 车管所一楼大厅5号窗口
5.注册登记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所有资料 6297984
6.车辆检验(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辆人工检外)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1)15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
(2)检测站检车
(3)回15号交《机动车检验表》
6297984
7.车辆照像 车管所一楼大厅14号窗口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8.电脑选号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6297982
9.领取牌证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发牌通知书》 6297985



  三、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
  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
  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有关问题的通
  知(公交管[2001]2号)等文件规定,报废汽车主要按照车辆类型、用途,以使用年限、行驶里
  程为主,并结合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程度,耗油、污染物排放等情形确定。
    通常执行的标准是按车辆的营运性质分类,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出租客运车辆8年强制报
  废。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
  超过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
  次数。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10年报废,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
  过5年。
    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按规定增加年检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予以
  强制报废。
    属下列情况的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应强制报废:车型淘汰,
  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经
  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
  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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