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时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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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某在某驾校报名学车。在学习道路行驶时,按教练员要求,练习坡道起步,因技术不熟练,油门与方向控制不好,将旁边等候学车的另一学员郑某撞伤。郑某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要求田某赔偿。请问,田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1.该案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田某作为驾校学员,在学习驾车技能时,应当由教练员陪同指导。这是法律的要求,


  因为学习驾车技能的学员是没有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一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视教练员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导致的,教练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单位承担,本案事故发生时,驾校的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故郭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驾校来承担。综上所述,本案田某作为驾校学员,其在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某驾校承担,田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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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道理如今随着酒驾查处的严厉,已经深入人心,酒桌上已基本上没有人再酒后开车。但在有些人的潜意识里,却有另外一种念头,那就是学车是可以喝酒的。而且理由十分充分,说什么学车又不上公路,不会构成什么大的危险。


  于是,会有正在学车的朋友酒后去驾校学车,加之驾校的教练见学员酒后来学车,也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对这种酒后学车的不良行为进行劝阻,从而导致不少学员喝酒学车的现象十分普遍。


  开车也好,学车也好,酒后都是不能开车的。虽然学车只是在练习场地上进行,不像在公路上酒后开车那么危险,但事实上存在的危害并不比在公路上酒驾小多少。试想,学车时如果喝了酒,不管喝多喝少,不但会影响学车的效果,而且也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沈阳安顺驾校的李教练说,练习场地上也有很多的人和车辆,酒后学车万一把他人或其他车辆撞了,后果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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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进入驾校,跟随教练员练习驾驶学习时,必须选择教学方法好的教练员,这对于考证和今后单独驾车都关系重大。


  以下三种类型的教练员:


  1)专制式,就是命令与服从。在练车过程中,教练员下指令操控学员的动作,学员服从指令而机械地遵循。这种方式常常使学员感到不舒服,并且很难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伙伴式,就是共同互动型。教练员对学员进行操作演示与指导,学员可以参与对话,多提问题,教练员可以及时了解学员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指导,能及时纠正学员驾驶操作上的错误。教练员和学员之间这种交际方式始终是伙伴式的,彼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在自己的角色中感到轻松愉快,和谐相处,这就给提高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带来积极的影响。


  3)放任式,就是任其自然。教练员责任心不强,对学员几乎不加约束与指导,放任学员驾车学习而不明确地给予适时的指导和纠错,学员只能靠自学和某些暗示对自己的驾驶操纵方法作出判断与评估。根据学员技能的形成规律,学员在开始学习阶段很难对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做出评价。


  因此,学员在放任式的教学方法下,几乎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放任式教学方式比专制式教学方式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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