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应认真查验其他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验信息,如实向保险公司及110接警员报告,服从110接警员的引导。
驾校助手【jx.webtianxia.com】
2、除法定情形外,应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或等候民警处理。
3、《现场记录书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或等候民警处理。
3、《现场记录书》应尽可能填写准确、详尽。有条件的,尽可能通过照相、摄像等固定现场证据,避免现场撤除后发生歧义。
4、发现对方当事人有无证、无牌、未年检、无保险、饮酒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110报告,等候民警处理。
1.驾驶员的个性心理特征
人与人之间都有差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性格。正是这些个性,构成了人们彼此间可以区分的依据。
所谓个性,是指在一个人身上经常地、稳定地、带有倾向性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包括了在人对待社会、对待工作、对待人际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
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一般是指人的情绪、意志、性格、气质等。
在特定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行为依赖于具体环境的特点,个人对情况的估计,以及过去在类似情况、类似环境下对驾驶行为的强化程度。因为个人对待事物都持有一定态度,这种态度在他们所遭遇的情、境范围内,总要表现出来,发挥主观能动性,并相对稳定的扮演一定的角色。这样就形成了个人具有的个性特征。
气质是人典型的、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古希腊著名医生希波克拉特观察到不同人不不同气质。他认为,人体内有四种体液:血液、粘液、黄胆汁和黑胆汁,机体状态取决于四种体液混合的比例,若比例失调,人就表现为病态。由于种体液占优势,便相应产生某种气质,因此,可有四种气质: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郁质。
了解人的气质,对于安全教育,驾驶培训,组织交通运输业务等都有重要意义。例如,针对多血质驾驶员的特点,着重进行踏实、专一、不开快车等方面的教育;对胆汁质驾驶员的缺点错误,不要当面批评,不要用"激将"法;对粘液质的驾驶员,多给予指导,留心培养机动灵活的精神;对抑郁质驾驶员,多鼓励、培养自信心。
2.道路交通事故的倾向性
汽车职业赛车驾驶员的交通事故率高出普通汽车驾驶员好几倍。为什么?是因为职业赛车驾驶员的身体素质差、开车经验少、驾驶技术水平低吗?全不是,应当说是他们的身体强壮,开车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超。究其原因,是这些人在赛车职业中培养的某些个性所致。例如他们对高速行驶、超车抢先习以为常,把驾驶车辆做为显示自己的手段。这些个性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发现:
①社会适应性差的驾驶员,交通事故多。
驾驶汽车如同其为人,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中小心谨慎、忍耐、礼让他人、善于思考,则其开汽车也会带有攻击性,必然事故多。
驾校助手
②偏离社会道德规范,具有反社会人格者易发生交通事故。
所谓反社会人格,是指:追求随心所欲,好支配和胁迫别人,对人态度冷淡,对社会规定抱有敌意,做了有损他人和社会的事不感到内疚,总是把过错的责任推给客观,在单位里表现不好。这种人开车无视交通规则,抵制交通管理,不顾他人,开车带有冒险性,用冒险动作迫使对方避让自己。这种人的事故率必然比处事规矩的人高。反之,若某人在家里忠实可靠、小心谨慎、勤俭节约;在单位里宽容、勤奋、关心同志、是个好职工,则开车时,不会带有攻击性、冒险性、交通事故会比较少。
③外向型驾驶员比内向型驾驶员易出事故。
个性外向的驾驶员喜好社交、善于言辞、内在体验浅薄、办事粗枝大叶、寻求刺激、喜欢冒风险、标新立异等。这种性格的人开车,虽然反应敏捷,但常常由于情绪兴奋而采取冒险行为,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因而事故多发。
个性内向的驾驶员不善于社交、难启唇、内在体验深刻、办事严谨,力求稳妥、讲究条理、喜欢单独行动。这种性格的人开车循规蹈矩,严于自我监督,倾向回避风险,减少紧张刺激,形成审慎而有条理的作风。这种驾驶作风有利于交通安全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苏州市人民**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①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
②上述车辆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下称车损事故)。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报110备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昆山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并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 “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五条 对经核定各方车损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凭证直接至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办理理赔手续。
对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共同至“服务中心”内设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第六条 在外地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 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予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记录书》的约定至“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选择合适地点设立“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应当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驾校助手【jx.webtianxia.com】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也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山视窗网站的昆山交警专栏(dzjc.ks.js.cn)下载。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前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驾驶员、车辆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者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派驻在“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二条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应当依托110处警平台,建立防骗保信息处理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对涉嫌骗保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移交经济犯罪侦察部门立案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昆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于2008年 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