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闯祸 保险拒赔无理

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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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照超过规定的年检换证日期6天后,卢先生驾驶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事后办理了年检手续,但保险公司仍以“事故发生时驾照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甘心就此忍气吞声的卢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遭遇车祸 保险拒赔

  “我这就是典型的心存侥幸,才把挺简单一事儿给弄复杂了。”在怀柔法院的法庭外等待开庭的卢先生十分后悔。2010年9月,卢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的松花江牌客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内又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保险的期限均为一年,即从2010年9月8日零时至2011年9月7日24时。

  2011年6月8日早上8点左右,卢先生外出办事时,驾驶着这辆“松花江”和前车发生了追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为卢某全责。对方车辆和自己的“松花江”两辆车的修车费共计10677元,全部是卢先生垫付的。而当卢先生拿着修车费用的单据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交强险2000元。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卢先生的驾驶证没有年审。

  心存侥幸 驾照过期

  原来,卢先生所持有的驾照已经到了6年的有效期,原本应该在2011年6月2日前往交管部门年检并换领新驾照,然而,因为那段时间工作繁忙,卢先生一时将驾照年检这事忘在了脑后,并在驾照过期后的第6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这么巧,我拿驾照这么多年也没出过事,本想着得空就去换证,结果偏巧就出了事儿。可我就是忘了换证,又不是驾照被吊销,他们凭什么不赔我修车费?”

  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卢先生拿着驾照前往交管部门换领了新的驾照,新驾照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尽管换领了新证,保险公司仍然不予认可。多次协商未果后,卢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证件过期 并未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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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当时同卢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有“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是免赔内容之一,自己只是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时,卢先生的驾驶证虽然超过年审换证的日期6天,但并不意味着其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0677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出险当天,即2011年6月8日,原告卢某的驾驶证未按时办理年审换证超期6天,而6月11日,卢某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也就是说,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原告卢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此我们才做出了上述判决。”法官说。

  据报载,昌乐一位84岁的老复员军人站在路口,扛着一个警示牌宣传交通安全。因为目睹了太多交通事故,一个多月来,老人每天都会扛着警示牌到县城繁华路口“执勤”。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对老人的行动产生了深深的敬意,继而也觉得有些羞愧,为自己,也为那些酒驾的司机们。84岁年龄的老人,应该是坐在家中,儿孙绕膝,安享晚年,不需要再去操心任何事情。而这位老人却还要每天主动到街道路口上班,图的是什么?就是因为看到,有些司机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屡屡酒后驾驶,人为制造了太多的交通事故。

  看到老人的举动,那些酒司机们实在是应该感到羞愧,甚至应该无地自容。至于那些对老人的行为不理解,甚至冷嘲热讽的人们,就更应该好好反思。老人这么大年纪了,这样做是为了谁呀,难道是为了自己吗?出了交通事故,有麻烦的还不是你们这些酒司机吗?要不是有这些交通隐患的存在,老人何至于辛苦如斯。难道非要等到出了事,才涕泪交流,后悔不已吗?

  酒驾带来的灾难,我们已经见到了太多,酒驾的危害自不必言。相关部门虽然下大力气整治,处罚措施也不可谓不严厉,可总有那么一些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出了事只知道后悔,没出事则沾沾自喜,思想意识深处的这根弦却始终不能绷紧。

  酒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解决。除了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酒驾的法律条文,继续加大对酒驾人员的处罚力度之外,基层部门、各种团体以及个人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就像这位老人这样,通过各种手段,宣传酒驾危害,举报和打击酒驾行为,让酒驾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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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无照、醉酒驾车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方所投保的交强险将予以赔偿”。

  醉驾入刑后,如何整治醉驾、酒驾,各种层面的相关讨论都很多。不过,此前的讨论多停留于“醉驾入刑是否严苛”,或“执法中是否有打折走样之忧”等范畴。换句话说,每有醉驾案发生,舆论对权益受损最严重的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和善后理赔方面,似乎并未给予足够讨论。

  公众并非不关心。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舆论总是极为关注。事实上,醉驾理赔困境绝非个案。就像一些刑案中,受害人经常遭遇“法律白条”。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很难到位。

  在很多人看来,保险理赔救助体系也应纳入醉驾案被害人,而上述最高法意见稿就正面回应了该问题。不仅是醉驾理赔,关于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获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了法律条文支持,就能很好地定纷止争。当然,对于保险公司理赔醉驾伤人,网友好像也并非全无疑虑。有人认为,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嚷嚷着以后喝酒了可以随便开车兜风,反正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保底兜着呢。显然,说保险理赔是纵容醉驾,是偷换或混淆概念。只要醉驾,就必受法律惩罚。而保险理赔,不过是让受害人权益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性兜底保障。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再者,现在保险公司只是垫付赔偿,事后还要追偿。醉驾者的罪与罚,不管是入刑的刑罚,还是经济赔偿,一点都没减少。你犯的事儿,最后还是全由你来背,何来保险理赔是纵容酒驾的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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